中山市文聯章程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中共中山市委領導的,由中山市各市級文藝家協會、各鎮區文聯和產(行)業文聯等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文藝界的橋梁和紐帶,是推動中山文化強市建設、繁榮發展中山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藝發展道路和群團發展道路,遵守憲法和法律,團結、動員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自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致力于繁榮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堅定文化自信,繼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在正本清源上展現新擔當,在守正創新上實現新作為,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提供精神動力和文化支撐,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斗。
第三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堅持與時代同步伐,引導文藝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藝規律,繼承優良傳統,提升文藝原創力,積極推動文藝創新發展,努力創作生產出更多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相統一,反映時代呼聲、展現人民奮斗、振奮民族精神、陶冶高尚情操的優秀作品。
第四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堅持黨對文聯工作的統一領導,堅持服務群眾的工作生命線,加強黨的建設,完善黨建帶群建制度機制,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與時俱進、改革創新,依法依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
第五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促進全市廣大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的團結,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文學藝術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的交流合作,為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六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廣東省文聯的團體會員,接受廣東省文聯的業務指導,履行會員義務,行使會員權利,并依法依章程指導各鎮區文聯和產(行)業文聯的工作。
第二章 任 務
第七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對各團體會員、文藝工作者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基本職能,發揮在行業建設中的主導作用。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文藝創作、文藝評獎、成果展示、志愿服務、文藝理論和評論、學術討論、調查研究、人才培養、對外交流和權益保護等工作,充分發揮對文藝工作者的組織、引導、服務、維權作用。
第八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加強文藝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系,與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繁榮發展文學藝術事業。
第九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引導文藝工作者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凝聚中國力量,遵守中國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培育良好的職業精神、職業道德,努力成為時代風氣的先覺者、先行者、先倡者。宣傳推介德藝雙馨文藝工作者和優秀文藝作品,發現、培養和扶持文藝人才。
第十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依法開展文藝領域的行業教育、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工作,積極反映團體會員和文藝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團體會員和文藝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加強同上級文聯及全省各地市級文聯的聯系,廣泛開展對外文化交流活動,助推粵港澳大灣區文化建設,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文化交流,擴大中山文化的對外影響力。
第十二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支持發展文化產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各市級文藝家協會、鎮區文聯為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全市性的產(行)業文聯、新文藝團體,提出申請并經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批準,可作為團體會員加入本會。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執行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決議,負責完成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交付的任務,積極參加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組織的活動,開展符合章程的各項活動。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參加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活動,對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申請加入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有退會自由。
團體會員不能按照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正常開展工作或不再具備團體會員條件的,經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可予以撤銷團體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市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
第十六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由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召集,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代表大會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全市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和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特邀產生。
第十八條 全市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并決定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重大問題;
(三)修改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四)選舉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
第十九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建議人選由各團體會員按商定名額分別提名,代表大會主席團可根據需要提出有關方面的委員候選人。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中代表團體會員的委員,不再擔任該團體會員主要負責人職務后,由該團體會員推舉其繼任人接任,報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確認。
第二十一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市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從委員中推選產生主席團;
(三)聽取和審議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應由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全市代表大會和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其權力。主席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主席團成員候選人建議人選由代表大會主席團醞釀提出,經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主席團推選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二十三條 主席和專職副主席在中共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黨組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團可委任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正、副秘書長協助專職領導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設榮譽職務。榮譽職務由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推舉和聘請。
第二十五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或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榮譽職務人員,視其情節輕重,按相關程序可予以調整、撤換或罷免。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
第二十六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經費主要來源為財政撥款、社會贊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經費和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英文全稱是“ZHONGSHAN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縮寫為“ZSFLAC”。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中山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第九次代表大會通過實施。